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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北京威律师事务所发来的电子律师函,请问电子律师函真的有效吗?

admin 上海律师 2024年03月01日
电子律师函有效。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发出,就某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是一个单位行为,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如无则为伪造。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律师函是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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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律师函有没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经过法院认可了,那么就是有效的。律师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发出,就某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是一个单位行为,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函是否有效取决于法院的认可,只有法院认可的律师函才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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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律师函是指通过电子形式生成,通过互联网、短信、邮箱等有效方式送达的电子形式律师函,与纸质版律师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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